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