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