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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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发...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政府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条件,依法保障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二...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过审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学主管部门应当在设置专业(工种)、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知识、职业技能教育,保证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三条 本市劳动者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
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本市有计划地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培养高层次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应当充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市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应当坚持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相统筹以及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职业培...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七条 本市行业、企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下岗待工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和进行经...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以及教材建设,提供并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开展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职工的职业培训。
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企...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学生的费用,由双方协议商定。
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高中,可...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市物价...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