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