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