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