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受教育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