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