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选定一批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作为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基地。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选定一批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作为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