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七条 本市行业、企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下岗待工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行业、企业,应当把下岗待工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纳入现代企业制度方案和经济结构调整方案,把职业指导和实际技能操作作为转岗、转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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