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五条 本市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应当坚持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相统筹以及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的原则。
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职业教育网络,组织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产业的职业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农业专业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入学条件,减免学费,并在从业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