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本市有计划地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培养高层次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并按照培养目标配备师资和教学设备。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从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中招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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