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知识、职业技能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对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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