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过审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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