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学主管部门应当在设置专业(工种)、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用经费、聘用教师和招生等方面,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自主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