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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