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学生的费用,由双方协议商定。
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高中,可以向录用其毕业生的单位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物价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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