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市物价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以及艰苦行业的专业(工种)的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