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三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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