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本市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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