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听取节能服务机构的意见。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听取节能服务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