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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