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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