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