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依法没收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交由指定单位解体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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