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依法没收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交由指定单位解体处理。
依法没收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交由指定单位解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