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