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及检验检测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