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并于每年6月底前会同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