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指定重点用能单位,并会同统计部门公布具体名单。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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