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五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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