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鼓励开展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信息的国际交流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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