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材料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