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三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安装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安排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安排对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