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落实下列节能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
(二)带头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能源消费状况;
(四)对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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