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