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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