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