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