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组织的公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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