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八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将协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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