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住址,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