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查看《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