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6-10-17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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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 第二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 第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 第五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市实... 第六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 第七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实验动... 第十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应用实验用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 为补充种源...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生产环境设施方...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合...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二十条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生产材料生产制品,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协助其对本市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实验动物许可单位和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章以下各条相应规...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