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二十条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盒内混合装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