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