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间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