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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