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