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应用实验用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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