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应用实验用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