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或者出售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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